三、审查原则
(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遵循就近原则。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范围为相邻的福建、江西、湖南、海南四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二)已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合作机制的,按照合作协议规定简化跨省转移审批程序。
(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实施跨省转移的,依法按本程序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
(四)严格控制省外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等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危险废物转入我省。
四、标准文书
《广东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见附件)。
五、附则
(一)本程序用语含义:
移出人,是指危险废物转移的起始单位,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等。
接受人,是指危险废物转移的目的地单位,即危险废物的收货人。
(二)本程序自2022年4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广东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粤环发〔2009〕9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docx
公告链接:http://gdee.gd.gov.cn/hbwj/content/post_3888520.html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