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主任,请你帮帮我。”一位老人在外孙的搀扶下来到浙江遗嘱库求助。老人满脸愁容,一边说一边落泪。
老人张芳(化名)家住杭州,只有一个女儿,但是女儿因为癌症,于前不久去世了,这对张芳而言是个巨大的打击。
然而,女儿去世后,女婿的所作所为,让张芳伤透了心,直言:“这个女婿太没有良心了,怎么可以做出这样没有底线的事情。”
婚前财产变遗产
女儿去世后,张芳一直沉浸在悲痛中,对于女儿的遗产,她更是无心处理。“我女儿是再婚,现在这个女婿,是我外孙的后爸。我对女婿很好。女儿在世的时候,他天天在我家吃喝,我都尽心尽力照顾他。”张芳说。
前几天外孙打电话给张芳,说自己后爸把自己妈妈支付宝里的30万元全部转走了,连个招呼都没打,张芳气得直发抖。
“这30万元,是我女儿的遗产,我和外孙应该都有份的吧?”面对张芳的问题,叶世娟耐心地给予了解答,表示在张芳女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张芳、外孙,以及张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人平分这30万元。然而,在和张芳的交流下,叶世娟发现张芳的烦恼远不止这30万元。“张芳有4套房子,在女儿二婚前,老人就在房产证上都加上了女儿名字,有套房子份额张芳的女儿占80%。”叶世娟说,这些房产的份额都成为了女儿的遗产,张芳、张芳外孙、女婿三人各继承1/3。“对于这样的情况,老太太有点接受不了,然而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就得遵从法定继承。”
那为什么张芳这么早早处理自己的房产呢?原来,张芳觉得房产在女儿婚前过户给她,就属于婚前财产,哪怕女儿离婚,女婿也分不走房子。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原来想保护婚前财产隔离子女婚变风险,却不料婚前财产变遗产,过早将房产过户给子女方法不可取。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父母疼爱子女,总想把财产留给子女,然而过早的处置自己的财产,具有一定的风险。”叶世娟说,老人完全可以立一份遗嘱,在自己去世后,子女可根据遗嘱进行继承,既让自己的心愿得以实现,又保护了子女和老人自己的权益,两全其美。
立遗嘱没那么简单
家住杭州的小王的爷爷———王大爷和老伴有3个孩子,老伴很多年前就去世了。今年7月,病重的王大爷委托村主任代笔写下一份遗嘱,写明要将房产留给孙子小王。10月,王大爷因病去世,之后家人围绕这份遗嘱,产生了矛盾。
没多久,王大爷的两个女儿将小王告上了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小王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遗嘱,要求按遗嘱继承。法院开庭后查明:王大爷所立遗嘱为代书遗嘱,立遗嘱人为王大爷,执笔人为村委会主任,见证人是小王的母亲。
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小王的母亲作为利害关系人,作为王大爷的见证人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该份代书遗嘱无效,判决王大爷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由3个子女平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老人的法律意识都不强,觉得写遗嘱只要随便找个人做见证就够了,于是出现了儿媳妇作为见证人的事情。”叶世娟表示,立遗嘱是人生的重要安排,一般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巨大,一定要趁早作安排。不要等到自己病重了、身体不便了才想起来立遗嘱。“为确保遗嘱的合法性、有效性,去专业机构进行遗嘱登记最可靠,立遗嘱是有严格的法律要求,专业性很强,一个疏漏可导致遗嘱无效。”
(本版来源:浙江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