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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新修订!六类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大幅提高

2022-05-27     浏览(415)     (0)

这篇文章详细列出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下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备案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以及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以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这些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 .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