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5月某县信息管理中心信息管理员黄某,用个人U盘从县政府办综合科文印室刘某使用的、未设置密码口令的涉密计算机拷贝1份秘密级文件,未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擅自将该文件上传至县政府门户网站,造成泄密。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
本案存在泄密因素:一是涉密计算机没有设置口令。二是使用个人U盘从涉密计算机拷贝文件。三是信息公开未经过保密审查。摘自《警钟长鸣:窃密泄密案例警示教育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