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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 - 《湘潭大学报》

“医 保 ”升 级 惠 及 就 医 学 生

———《湘潭大学学生统筹医疗管理办法》解读

作者:晶  王  学生记者  张子清  ■本报记者    
2010-11-10     浏览(385)     (0)


  “2000多元的医疗费用,对于一个在校学生来说,可不是小数目。如果按以前的医保条例,最多报销50%,且不能超过800元,余下的1200多元要自掏腰包。现在好了,新的《湘潭大学学生统筹医疗管理办法》出台了,住院费用可以报销70%,自己只需支付600多元就可出院。”因突发急性阑尾炎,在湘大医院接受一周治疗的机械工程学院徐同学庆幸地说。
  自今年9月我校医院出台了 《湘潭大学学生统筹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后,但凡来校医院办理过医疗费用报销的同学,和徐同学一样都有同感。

                                解析新《办法》

    记者在随机采访中发现,除了那些住过院,并办理过医药费报销手续的同学外,很多学生对于《湘潭大学学生统筹医疗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知之甚少。
   何为新《办法》?它有哪些新内容?怀着好奇,记者专门走访了湘大医院负责人赵年根医生。
  “新办法是在《湘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开始试行,为期一年。根据试行的新《办法》规定,我校每位在校大学生都被纳入了湘潭市居民医保范围之内,学生自己只需缴纳20元,就能享受包括‘门诊费用、学生意外伤害费用和住院费用’的三大项医疗报销待遇。一是门诊费用报销:一次性就诊门诊费用起付段为50元,50元以上的部分可报销60%;每年每人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超过500元,按住院费用报销70%。二是学生意外伤害费用报销(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无地方责任的客观事件):门诊不设起付段,报销总费用的50%,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三是住院费用报销:在校医院住院,费用起付段为200元,2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而且报销后补助现金100元,最高限额达70000元。”在解读新《办法》的内容时,赵年根侃侃而谈。

                                     PK旧条例

     对于先前的学生医疗保险报销条例(简称旧条例),大多数同学都比较熟悉。旧条例规定,我校在校大学生每年每人参保40元,随后学校每年在每位学生的餐卡里为其充值30元“医疗资金”,学生可以用这笔钱买药,或作为门诊费用,但每年限用一次。
  “事实上,学校给每位学生支付的这笔‘医疗资金’,所起作用很有限。比如,有的学生从不进医院,自然就没机会消费这30元,有的学生则干脆胡乱买点药品搁置寝室,确有浪费之嫌。”提到之前的学生医疗保险报销条例时,赵年根持有不同看法。
  “相比旧条例,新《办法》可谓是升级版的‘参保’套餐,它体现了三大优点。”赵年根风趣地说道。
  “一是效用更大。作为学校的整个财政支出,每年给每位学生充值30元,在总数上确实不是一个小数目。与其让这些钱分散给每位学生,还不如集中起来资助需要治疗的同学,把钱用在刀刃上。新《办法》取消了这笔‘医疗资金’,从某种程度上把分散的钱集中起来,发挥了其最大的效用。二是住院费用报销范围更广。旧条例规定,住院费用报销范围仅限于在学校医院住院的学生,对于在校外医院住院就诊的学生则作了很多限制。新《办法》的住院费用报销的范围没有限定,只要是我校在校大学生,不管在何处医院住院就诊,按规定其住院费用都有适当比例的报销。三是报销手续方便快捷。旧条例的报销方式是按 ‘先交钱,后报销’的方式运作,不仅让很多手头缺钱的学生束手无策,更是要求学生带着医院出具的证明,亲自到市区医保中心办理各种手续,有时为报销一笔住院费用,需耗费几周甚至数月的时间。新《办法》出台后,情况大为改观。依据新《办法》规定,校医院首先为学生结算出报销的数额和学生自付的数额两部分,然后只需交纳自付部分费用后,学生就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在校医院报销,省时又省力。”谈及新《办法》给广大学生带来的诸多好处,赵年根如数家珍。

                                 省钱是硬道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快速发展和惠民政策的不断推行,人们越来越多地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和国家提供的福利。为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这个问题,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惠及居民的医保医改政策。毫无疑问,这样的政策必然惠及在校大学生。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是近年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化和延续,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我校新《办法》的出台既得益于国家的快速发展和党的惠民政策的推行,也得益于学校领导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新《办法》的酝酿草拟过程中,学校领导和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多次提出了修改意见,并要求学校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坚持‘以人为本’,秉承‘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理念,执行好、落实好新《办法》,切实减轻广大在校学生的医疗负担。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毕竟省钱是硬道理。”说到新《办法》的执行期望,赵年根信心满怀。

相关链接
          湘潭大学学生统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城镇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试行办法,更好地保护学生身体健康,我校决定统筹学生医疗经费使用,在执行《湘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凡我校学生,均应参加湘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我校所有《湘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学生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待遇。
  三、参保学生凭医保卡和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定点医疗机构为我校校医院。
  五、凡《湘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及生活服务项目不进入本管理办法。
  六、凡因交通肇事、酗酒斗殴及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进入本管理办法。
  七、门诊费用报销(1)一次性就诊门诊费用起付段50元,50元以上的部分可报销60%。
  (2)每年每人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3)每次处方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慢性病不超过 7天。(留观3天以上,超过500元,按住院报销。)(4)门诊费用仅限于在校医院就医的费用可报销,外院门诊费用(除意外伤害外)一律自费,。
  八、学生意外伤害费用报销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无他方责任的客观事件)(1)门诊不设起付段,报销总费用的50%,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2)必须提供由院系出示其受伤的时间、地点及原因的意外伤害证明。
  (3)报销时请带好原始发票,病历记录,意外伤害证明。(报销前请先复印 )九、住院费用报销(1)报销住院费用必须提供原始发票,住院总清单和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意外伤害住院报销必须提供意外伤害证明。(报销前请先复印)(2)在湘潭大学医院住院费用,起付段200元,2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报销后补助现金100元。
  (3)在湘潭大学医院就诊,经本院医师同意转上级医院治疗的,回校医院报销,报销费用起付段200元,2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
  (4)未经湘潭大学医院医师同意,擅自去外院治疗的,回湘大医院报销。报销比例:湘潭市二医院、湘潭市中医院起付段400元,报销比例55%;市中心医院起付段700元,报销比例45%;市外医院就诊,先自付20%,余下部分按以上比例报销。
  十、报销时间 办理了湘潭市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医药费报销定于每月第二周星期二和星期三,其他时间不办理医药费报销事宜。报销方法:报销地点:湘潭大学医院门诊三楼医保审核室审核后到会计室报销。报销程序:门诊费用报销,医保审核室审核→会计室报销。
  住院费用报销:医保审核室审核→一楼挂号室打印发票→会计室报销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执行
                                                         湘潭大学医院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