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开篇阅读到“苏格拉底的慎重”时,我便感受到刘星老师不凡的文笔和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苏格拉底明知雅典的法律不公,却依然要遵守法律,刘星老师借此告诉我们:要慎重地对待法律,哪怕是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当我读到纽伦堡的判决一锤定音,法学家奥斯丁所宣扬的“恶法亦法”在德国纳粹分子的狡辩中被“善恶价值”的尺子狠狠地裁量为“恶法非法”时,我不禁又思考“法律是否就是正义的”、“不正义不好的法律我们还要去遵守吗?”。我认为,人对法律要慎重,不合理不好的法律我们也应当遵守,这样法律才会变得神圣有威严,对人有约束力。
在“法治的假设前提”中,我对比了中西方治理方式的不同,西方人注重“法治”,中国人注重“道德”,这与西方人相信人性本恶和中国人相信性本善的缘由息息相关。西方人相信人性恶,他们认为说服、教育的力量是微弱的,言传身教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而西方人任何事尤其喜欢运用法律,自然而然地西方“法治”日益发达;而中国人一直认为“人之初,性本善”,所以我们确信教育的力量,相信感化、教育可以使人改邪归正,但正因为如此,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缺乏法治。其实如同刘星老师所说,“不一定要有个真实的前提,只要是有用,假设一个前提就可以选择了”。关于“法律”与“道德”,这对概念的存在一直是法律人最为无奈和纠结的,无论选择哪一个都会觉得不妥,那为什么不能将法律与道德相结合呢?我认为在法律和道德间把握一个度,“有人情的法治”未尝不可。
我对“女权”的字眼颇为敏感,尤其当我读到书中有关女权主义时,我分析了中国目前的情况,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我认为,实现真正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应该要从提高女性自身素质上着手,这样才能在一个大的文化背景下,将女性“依赖”、“不愿理性思考”、“软弱”等的自塑摒弃掉。
2.人需慎重对待法律
对于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苏格拉底的选择仍是“誓死不越狱”,在很多中国人看来,苏格拉底的做法可能是不明智的,尤其在这个社会生活急速发展、价值选择更趋多元化、传统道德观不断遭受冲击的时代,对于法与情的选择我们很多时候都是见仁见智。所以作者说出了大多数中国人的看法,“既然法律本身就不公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实在应该堂而皇之地越狱而去。”我认为这话是不对的,并且对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的做法更加赞同。虽然苏格拉底的死,无论如何都不能在法制史上建立一座里程碑,但他给后人树立了一个很好的榜样,在生命与法律面前,他选择了法律,便也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我们仔细思考,人为什么要制定法律,不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吗?有些法律虽然不合理不公正,甚至荒诞可恶,但是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吗?如果因为法律不好而不遵守法律,一方面许多人便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引起社会的混乱;另一方面别有用心者往往会趁机作乱钻空子,把现存秩序的小小裂缝扒开,形成难以收拾的大混沌。道理其实很简单,就像我们读书时老师授课讲题讲错了却不要在课堂上大声反驳她,而要在课下与她交流纠正。“我打心底里不认同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威严”,倘若大多数学生都不在课堂上尊重老师,反驳她,那么这个老师必定失了威严。法律也是如此,这个世界,遵法守法的人多了,一套法律才能行之有效,并且具备尊严。为什么英国是世界上著名的法治国家?因为英国人普遍遵守法律,并且十分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尽管约束他们的法律不合理不公正,他们也绝不会找借口不遵守法律。
从哲学的角度上看,新事物必定取代旧事物,现存事物必定会发展,法律亦不例外,因此现存法律存在缺陷必定的。一部法律的制定并且能够得到推行必定存在合理之处,固然有不合理,但也绝不允许任何人打着“正义”和“消除弊端”的旗号公然违抗任一条现存法律,人只有慎重对待法律,尊重法律,捍卫法律,才能看见法律的进步,将法律更好地发展下去。
3.有人情的法治
治理社会有三种方式:法治、人治和无为而治。我们总认为西方人的社会是法治社会,因而西方人在观念上都是喜欢法治的。但事实上不是,西方鼓吹人治的也大有人在。刘星老师指出,喜欢人治这大抵与法律的缺陷有关。书中的乔治案其实是个很好的例子,法治具备着相当多的优点,这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可恰恰因为法律具有这样的特征,它不能朝令夕改,不能模棱两可,特殊情况无法随机调整,未遇过的情形难以灵活处置,因而在断案上常常使人为难。我在上文认为,法律存在缺陷是必然的。这个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然而西方人最终仍然选择法治而非人治,主要源于法治比人治要可靠。愚以为,是否可以将人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呢?从辩证法上,取长补短,避开法治的弊端,发扬人治的益处。
2015 年的陆勇案其实是个很好的法律与人情结合的正例,陆勇将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引入国内,从法律上看其实已涉嫌违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但是他为药友代购抗癌药体现助人为乐的品德,从道德上讲是值得赞扬的。在这个案件中,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是出于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视,撤销起诉则是出于对案件定性的严谨。而陆勇代购印度药品并不是为了自己牟利,而是为了帮助广大患者,所以对于陆勇的不起诉处理,我认为完全符合我国司法“以人为本,保障人权”这一根本价值观。这恰恰也是法律有情的体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过程中感受公平正义”,这是司法机关最高的价值追求。
法律的任务是解决现实问题,但是,这并不是法律生活的全部,法律所提供的不仅是秩序,更是一种无限的可能性。林来梵在《法律与人文》中提到法学的人文科学属性,这更说明法律它并不是铁血无情的。我们在向西方法律借鉴的同时,我认为中国法律在法制的基础上其实可以有“中国味”,但人情不必凌驾于法律之上,我们有必要给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地做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地构建世界认可的法治国家。
4.女权
刘星老师在书中提到“女人和男人一样?”和“俄勒冈州女工的胜利”两章,让我不由自主地想到“女权”这两个字眼,有不少人认为,在西方国家,妇女从未像中国近代以前那样受男人歧视,其实不然,女性地位低下在西方亦是存在的事,所以在十八世纪下半叶至十九世纪上半叶才会爆发第一波女权运动。女权主义源于十八世纪处于启蒙时代的西方社会,并且于五四运动时期传入中国,不过确切来说,中国目前对女权主义的认识并不够深入,不够普及。
我所提到的“女权”,并非指激进女权主义,女权至上、女尊男卑的思想太过极端。男女作为人类的两种性别虽有差异,但在社会地位上应当是平等的。众所周知,我国现在已是社会主义制度,主张男女平等,重视妇女的的社会保障,国家亦出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可以说我国在女权问题上有所成就,但这远远不足。举个例子,现在企业精简职工,很多女职工被迫下岗。倘若你要指责企业经理,他会理直气壮地反问到:“你为何不问问这些女职工自身的素质如何呢?”国家在维护女性权利和为女性提供社会保障上的工作的确做得不错,但仍然不断有企业“歧视女性”,拒招女职工,这又是为何?明眼人可以发现,国家为女性提供社会保障固然是好,但这治标不治本,一个人的生活不能单纯地依赖社会保障,而要靠自身努力。一个人得到社会保障越多,就越容易产生惰性,自身努力往往越少,当这种情况出现,就等同于女性向社会承认自己是弱者,如此一来,男女平等便更难。我认为,政府应当将主张男女平等的措施体现在教育和提高妇女本身的素质上,从根本上使男女差异缩小,实现男女平等。所幸的是,我国在这方面上已取得不小的进步,各级政府部门、人大代表里女代表的比例有了较大的提升,出版社正大出女作家的作品,凡此种种都是不小的成就。但是,诚如刘星老师在书中所说:“实现真正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实在不易”,因此,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5.结论
中国在法治上可谓是路漫漫,由于传统“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中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路上荆棘丛生。十五大以来,我们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理念,切实推进依法治国,国家更迫切希望加强国民的法治观念。倘若国民对法律更加慎重对待,学法守法遵法用法,不知法犯法,不目中无法;国家机关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治建设上我们能少走些弯路。关于我国究竟适合什么样的法治,我认为借鉴西方法律时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陈出新,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虽然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崎岖不平,但只要我们做到权衡利弊,把握维度,以敢于尝试,善于变通,持之以恒的姿态,中国的法治建设一定可以迈向一个崭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