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4: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近些年来,侵害未成年人、老人的一些现象时有发生,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在《民法总则》中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强调作为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家庭责任,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亮点5: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这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
亮点6: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按照这条法律,成年人在自己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既可以是亲友,也可以是社会保障机构。这对于无法依靠子女监护的老人和失独老人,多了一条合法现实的养老途径。
(整理 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