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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 - 《聊城大学报》

浅谈“月”字

作者:鲍文超    
2021-03-31     浏览(336)     (0)




  “月”在古文字中写法,像月牙形,人们称作象形文字。在今文字中而它写作“月”,成为不象形的象形字。“月”单独使用,常表示月亮、月光、光阴之义。如果“月”用作偏旁,就不只是表示月亮、月光、光阴之义了,还表示与这些意义不相干的意义。那就是“肉”或者是“肉体”。如:“肥”、“胖”,“月”作偏旁就是表示“肉”。如:“肢”、“脚”,“月”作偏旁就是表示“肉体”的部位。所以,这种情况人们称作“肉月”。“肉月”作偏旁,多在字之左,如上所举之字。或在字之下,如“胃”、“骨”之字。只有个别字,“肉月”作偏旁,在字之右,如:“胡”。胡,本义牛脖子下的垂肉,从“肉”,“古”声。在汉字中,“月”作偏旁,表示月亮、月光、光阴之义,多在字之右,如:“明”、“朗”、“期”。只有个别字,“月”作偏旁,在字之左。如:“朦”、“胧”。
  在古今文字发展变化中,为什么有“月”和“肉月”之分。“肉月”是如何变成“月”字的?在古代文字中,“月”和“肉月”的写法不完全相同。二者外形相似,而内文理不同。“月”内为二“弧形”,“肉月”内为二“折角形”(像一块肉上有刀割之痕)。二者形似而有别。汉字发展到今文字,二者如单用,“月亮”义写作“月”,“肉月”义写作“肉”。如果用作偏旁,因为二者形似,“月”和“肉月”就混作一字,统写作“月”字了,就没有形体之分了。我们只能根据在汉字中所处的位置去判断它是“月”,还是“肉月”。一般情况下,“月”在左或在下,为“肉月”(个别字除外),如“月”在右,为“月”字,常用来表示月亮,或月光、或光阴之义(个别字除外)。以上就是我对“月”字的认识和解读。仅供参考。
  记得有一篇解读“古文字”的文章,谈到“月”字,说“月字是根据月的圆与缺的特征,半个月牙形而成字。”这个论证是毫无疑义,完全正确的。但谈到“月”字与人体的密切关系时说:“月字一形成就和人分不开,形影不离成一体……人还在胚胎中就有了月……人体结构,从上到下,里里外外都与月字息息相关,从头顶到脚跟都离不开月字。”文章举了60多个人体结构中带“月”字旁的汉字,以证明“古老的象形文字中,人离不开月,月离不开人,人就是月,月就是人。”
  如上所述,文章肯定了“月”字的含义是月亮。如按“月”字是“月亮”义解释如上所述,“人在胚胎中就有了月”,“人体结构,从上到下,里里外外都与月息息相关,从头顶到脚跟都离不开月”,“人就是月,月就是人”,这些话,就很难解释通了。难以证明“月亮”与人体的密切关系。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呢?文章孰不知“月”作偏旁还有两种概念两种含义,还有“月”和“肉月”之分呢?“月”作偏旁,一是表示月亮、月光、光阴之义;二是表示“肉”或“肉体”之义。因“肉月”和“月”字古文字中形似,而发展到今文字,作偏旁就混为一字,统写作“月”。人们只能根据“月”在偏旁中所处的位置,来判断其是“月”还是“肉月”。所以,文章举带“肉月”的字,或把“肉月”当成“月”字,来证明“月亮”与人体的密切关系是不妥的。
  至于文章,谈到一些合体字,如“利”、“阳”,是否为仓颉所造,可值得探讨,要有充分的证据作证明。仓颉造字大都是象形文字,多为独体字,古称为文。如“日”、“月”、“禾”、“刀”。而后起的指事字、会意字、形声字,是会合两个以上的象形字或符号而成,人们称之为字。这些合体字,多为后人所造,如认为是仓颉所造,应拿出充分的证据,不可臆断。“利”和“阳”是合体字,应为后起字。“利”是会意字,从刀从禾,以刀割禾,表示刀刃锋利之义。“阳”是形声字,从阜、昜声,本义是山南水北,本义非太阳。文章认为:“利这个字产生在东阿利阳亭一带,与地名利阳有关。阳字也是古老象形文字,是太阳的意思。”愚认为文章就“利”和“阳”的论述,有所欠妥。一是“利”字不能因“利阳亭”中有“利”字,就认为它产生于东阿利阳亭一带,与地名利阳有关。”“利阳”是地名是后起的复合词,而先应有单音词“利”和“阳”之后,才有复合词“利阳”。不是先有“利阳”,而后才有“利”和“阳”。二是“利”的本义,不是“庄稼成熟了,进行收割”“表示丰收了”,而是刀刃锋利。三是“阳”字本义不是太阳,作为太阳讲应是“日”。就太阳义讲,仓颉所造的不是“阳”而是“日”。
  至于“公”字的解释,愚认为有两点欠妥。一是仓颉首先解释的不是“公”字,而首先解释的是“厶”字。仓颉曰:“自环者谓之厶。”然后才解释“公”,曰:“背厶谓之公”。二是“公”字不是由“背”和“厶”二字组成,而是由“八”和“厶”二字组成。“八”义为“背”,即违背,“八”字并非“背”字。
  至于文章中提到的“六书”,不要笼统地把它称之为六种造字法。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叙》中谈到了“六书”,即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按传统的说法,把它归结为六种造字法。近代以来,中国文字学家研究归纳证明,前四种象形、指事、会意、形声为造字法,后两种即转注、假借为用字法。这种提法,科学合理,已成为定局。需要说明的是,转注、假借是用字法,而它起到了弥补汉字造字不足的作用,但它不是造字法。如再把后两者称为造字法,就是一种错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