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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 - 《河北北方学院报》

宪法宣传知识

2020-12-25     浏览(197)     (0)

(上接2、3版报缝)(2)政治权利。即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即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

(5)社会经济权利。即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即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7)监督权。即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5.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决定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第52条至第56条规定公民有以下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6)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