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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矿工报 - 徐州矿工报

煤矿安全规程

2020-10-28     浏览(928)     (0)

第二百七十二条 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

第二百七十三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第二百七十四条 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及时构筑各类密闭并保证质量。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

第二百七十五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当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当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区域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当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必须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七十六条 封闭火区时,应当合理确定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第二百七十七条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第二百七十八条 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密闭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定期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定期检查密闭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密闭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五)矿井做大幅度风量调整时,应当测定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闭墙都应当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密闭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者注销。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者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者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1个月以上。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