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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 - 《南华大学报》

高铁霸座事件浅析

作者:法学192班 岳牧思    
2019-12-30     浏览(84)     (0)




前不久,一男子(孙赫)霸占某女乘客高铁列车座位。该事件发生于从济南开往北京的G334次列车上。孙赫在女乘客上车前,先坐在了属于女乘客的座位上,女乘客上车后,继续“霸座”,并拒绝与乘务人员的沟通,称“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经列车长和乘警劝说无果后,被占座女乘客被安排到商务车厢。
当晚,当事男子孙赫回应:称自己当时态度不太好,现在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并向女乘客表示道歉。次日,济南铁路局方面称,涉事男乘客的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但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
从民法上讲,孙赫霸座行为属于恶意占有,是一种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铁路公司间接对该座位占有的权利,和对该女士对该座位直接占有的权利。旅客对该座位占有的权利是通过运输合同的约定而成立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该女士和铁路公司的占有辅助人乘务人员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该妨害即孙赫之霸座行为而造成旅客无法入座的后果。
从社会角度讲,孙赫的行为虽然不构成违法行为,属于道德领域,但确给社会带来危害,影响社会和谐。因此,社会媒体可以加以报道,引起社会舆论,传播一种正确的道德素质观念,给这类霸座人士一种警醒,防止这类事情再次发生。
作为公民,应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当遇到此种扰乱社会公序的事情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权,而不是忍气吞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