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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 - 《贵州师范大学报》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网络舆情信息甄别

——以法学方法论为视角

作者:○卫欢 蔡林    
2020-06-01     (0)

互联网时代拉近了人与人的距离,同时也拓展了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特别是进入Web2.0 时代后,由用户主导生成内容的模式逐渐替代了由网站雇员主导生成内容的传统模式,处于互联网中的每一个人既可以是信息的接收者也可以是信息的创造者,信息制造门槛的降低间接导致了近年来自媒体等行业的兴起,以及随之越发膨胀的网络信息总量。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中如何甄别信息、批判吸收、保持自我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人们对新冠疫情的关注导致各种媒体平台上相关信息大爆发,其中部分信息的阅读量和转载量极高进而引发网络舆情,然而,这些网络舆情信息中究竟有多少反映了真实的客观事实?各种媒体报道中又含混着多少信息发布者的主观价值判断?又有多少虚假的、混淆视听的谣言?信息爆炸的时代对互联网中每个主体的信息甄别能力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以下从法学方法论的视角略作思考。

对信息进行有效甄别的前提是分清楚三个事实:客观事实、证据事实、法律事实。所谓客观事实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它是一种本体意义上的范畴,无所谓对错之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对于网络舆情信息而言,就是指舆情信息背后的真相。而证据事实指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其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网络舆情信息中的证据事实即是这些网络舆情信息所依据的数据、信息来源。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首先,法官断案是一个依靠证据事实不断探寻还原客观事实的过程,但证据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证据可能被伪造、证人证言可能出现较大偏差、证据的效力可能备受质疑,证据事实往往和客观事实相去甚远。类比而言,网络舆情信息立论的基础无疑是证据事实,但其依据的消息、数据来源也有可能是非真实的、不完整的或被修饰过的,难以准确反映出客观事实。这也成为网络舆情上时常出现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反转”的原因。在甄别网络舆情信息时,应当先将舆情信息中蕴含的发布者的主观价值判断剔除,再以质疑的眼光去推敲其证据事实,从其证据事实来源是原始的还是传来的,发布者是否具有一定权威性,证据自身在逻辑上是否自洽等方面对这些舆情信息的可靠性作出初步评价。在生活中,每个人每天都在各种信息中作出选择和判断。

其次,在甄别网络舆情信息的过程中,可以充分运用演绎、归纳、类比等法律推理的方法论进行验证。在处理演绎推理过程中大前提与小前提的缝合的时候,可以借助法律逻辑学的原理进行。人是理性的动物,而逻辑是理性的最好体现。在日常生活中,人人都可能在无意识中运用了三段论亦或是归纳推理来使自己在逻辑上信服,进而作出判断,只是大部分人由于未经受过专业训练进而难以有意识的对逻辑判断中的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进行分离,但这并不能否认人类都应该是天生的逻辑学家这一事实。在接受来自互联网的海量信息的同时,面对各色观点,部分人容易失去辨别力而变得迷惑。于是这部分人往往对网络舆情信息不加甄别的照单全收,对他们而言,以这些信息充斥头脑的满足感掩饰了因其不加辨识而产生的迷惑感。面对一个话题,越来越多的人表现的是“某名人说……电视上说……某个公众号说……”而唯独没有“我认为”。如果人们总是在被动地接受信息,而没有理性的辨识和批判性的思考,这将会成为一个“正常”但可怕的趋势。

避免这种情况的关键在于保持独立思考的能力,在价值判断的问题上不受外界干扰,运用批判性的思维去检验并重新建构信息。那么如何批判呢?按照基本逻辑原理进行批判。以演绎推理为例,对待舆情信息,首先需要明确其论题是什么、结论何在。在明确其结论的基础上再尝试模拟得出结论的推理过程,寻找其理由依据,也就是所谓的大前提小前提。一个三段论的真伪依赖于其大前提、小前提的真伪,以及大前提与小前提是否缝合等要素。这些均是可以对舆情信息进行批判和甄别的要点。比如:哪些词句有歧义、概念存在混淆、大前提小前提中的概念是否是同一个概念?推理中是否存在逻辑谬误?这些证据是否均可采信?统计数据来源是否权威?是否有重要信息被遗漏?推理结论和舆情结论是否重合?对上述要素进行逐一判断后,很多网络舆情信息的真伪便不言自明。

人类历史的进步充分说明“论点塑造理性”的真理。在面对新冠病毒网络舆情信息时,不能因为“众信”便不假思索的“我信”,将众人之意理解为“我意”是对理性最大的磨灭和对自身价值最大的不尊重。面对疫情期间诸多舆情信息存在的悖谬,如缺乏基本理性判断,则很容易受到误导。比如,中科院以正式的简报向最高决策层报告双黄连可治新冠肺炎,全国各地群众演绎了连夜排队抢光了双黄连的闹剧。面对此种情况,唯有理性甄别才是对己、对国真正的负责任。

最后,以鲁迅先生的一段话作为结尾:“总之,我们要拿来。我们要或使用,或存放,或毁灭。那么,主人是新主人,宅子也就会成为新宅子。然而首先要这人沉着,勇猛,有辨别,不自私。没有拿来的,人不能自成为新人,没有拿来的,文艺不能自成为新文艺。”

(卫欢系我校法学院教授,蔡林系我校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