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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拟考虑修法赋予地方更大立法空间

2019-09-10     浏览(56)     (0)

地方立法作用日益彰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研究赋予地方更大立法空间。改革开放前,地方立法权高度集中,现在除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省级人大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也获得了地方立法权。


       据新华社北京9月9日电(记者陈菲) 经过40年逐渐发展,地方立法的作用日益彰显。记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适时考虑提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赋予地方更大立法空间。

       在日前举行的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上记者了解到,一些地方提出,现有地方立法权限范围过窄、空间不足,建议给地方更大的立法空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这一问题正在研究。

       赋予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发展的里程碑。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立法权高度集中,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严格意义的立法权,地方没有立法权。从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开始,地方立法权限逐步扩大。

       当前,除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只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省级人大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一些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有些法律还赋予了地方制定实施办法的权力,比如选举法、代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2015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立法法作出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