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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航空学院 - 《山东航空学院报》

教育系统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问题指引(三)

2020-04-10     浏览(131)     (0)

六 、由于疫情原因,学生无法按要求返校或者按时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学生由于疫情原因,无法按要求返校或者按时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学校开学后,应当了解学生未能到校的具体原因,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造成无法按期返校的,学校应当按照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注册处理。对因此原因无法按照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学生,学校应当尽量给予学业上的辅导和帮助。针对寒假期间大学生实习已经作出“三停”的要求,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减免实习学分;对学生论文答辩、毕业日期等事项,学校也应考虑疫情影响,调整相关政策,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七、学校应如何处理疫情防控要求与保护师生等权益之间的平衡?

学校既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同时要遵循法治原则,依法维护师生以及相关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学校在封闭校园、加强管理时,要依法坚持比例原则,考量防控措施是否适度、必要。如实施封闭管理,应当保障和尊重师生和相关人员的基本权利,满足相关人员基本的生活需要,不能对个体造成难以承受的过度负担,并且要坚持平等原则,不得歧视、排斥来自疫情严重区域的学生或者其他人员。应政府要求征收校舍、场地或者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如涉及需要处置师生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主体财产的,需履行告知和保护义务,如果情况紧急确实难于告知的,应当登记并采取措施封存,尽量避免损失;如果出现损失,事后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八、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当教育、提醒教职工和学生避免哪些违法行为?

1.妨碍和拒绝防疫人员依法进行的身份登记、测量体温、限制通行要求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行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单位或者个人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或者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可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予以拘留并处罚款。

2.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编造或故意传播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等行为。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适用若干解释》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百零三条和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的可以拘留或者罚款;若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3.在校园内发现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人员,故意隐瞒不报,或未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学校在校内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后,及时报告并按照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准许、纵容上述患者继续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承担相应职责的教职工,存在渎职、失职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四条和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办学校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