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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如何认定?

读者马女士问:
最近我遇到一桩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怀疑是虚假诉讼问题。请问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如何认定?张黄新律师答: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具体特点一是“无中生有”虚假诉讼行为,二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包括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三是包括“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的行为,四是不光在诉讼阶段,也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频发,对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损害。虚假诉讼是国家打击对象,《刑法修正案(九)》 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名。法院经查证属于虚假诉讼的,要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的。对情节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虚假诉讼罪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有虚假诉讼可能情形的,要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事实上,由于虚假诉讼是由当事人虚构的,或者是由当事人所伪造的证据提起的,所以其在表象上往往存在多种情形。由于诉讼是虚假的,虚假诉讼所围绕的证据不可能是客观事实,故不能形成证据链,因此也达不到证据链条上的法律真实,经常在借贷发生原
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方面存在一些矛盾之处。至于如何确证构成虚假诉讼则需要审判人员基于具体的个案情形加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总结出了可能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院的该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 第20条的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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