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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航空学院 - 《山东航空学院报》

教育系统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问题指引(一)

2020-03-20     浏览(194)     (0)

开栏的话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进依法防疫,加强工作指导,推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就防疫期间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近日,教育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 《教育系统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问题指引》。为帮助全校师生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问题,本报特开辟专栏,对《教育系统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问题指引》全文予以分期刊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目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为推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现就防疫期间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形成如下指引,供各地各校参考。

一、应对疫情期间,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当履行以下防控义务:

1.根据政府要求配合、参与疫情防控。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服从指挥和安排,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健全内部防控机制。根据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制定疫情防控预案,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校内发现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及时报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学校发现校内人员有确诊或者疑似患者的,应当第一时间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应当根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征用财物的配合义务。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有权征用学校房屋、交通工具及其他设施设备,学校应当予以配合。

5.活动限制的配合义务。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鉴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教育部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人民政府要求作出延期开学的决定,属于控制疫情蔓延依法实施的 “停工、停业、停课”紧急措施,各级各类学校均应遵照执行。

6.组织开展疫情防治科学及法治知识宣传教育。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学校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加强生命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二、疫情期间,教职工、学生应履行哪些特别法律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疫情期间,教职工、学生要履行以下特别义务。

1.及时报告。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教职工、学生本人返校后须根据要求,如实向学校报告近期旅行及居住史、相关病例接触史和个人、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发现他人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要及时报告。

2.服从管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政府所实施的防控措施,比如出入量体温、去往公共场所戴口罩等,包括高校学生不得提前返校等,师生应当自觉遵从。

3.配合隔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如果师生在校期间出现确诊或者疑似症状,要配合隔离治疗,服从隔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