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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解除合伙关系形成的借条能否以该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还款?

2019-09-06     浏览(32)     (0)





  读者马先生问:
  2015年8月,我和卢某某、单某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分别出资,经营某合伙企业。一年半后,我提出退伙,他二人均表示同意。三人经清算,应退我出资加分红合计48.5万元,该企业由卢某某、单某某继续经营,与我无关,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因卢某某、单某某原实际出资比例的原因,决定由卢某某给我48.5万元,并给我出示了借条,约定月息1.5分,半年还清,逾期月息按2分计算。但到期未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以该借条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审理,判决支持了诉讼请求。但卢某某不服上诉,理由是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是合伙纠纷,一审按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审理错误,导致判决不公。请问因解除合伙关系形成的借条,一审法院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是否正确?也即二审法院能否支持其上诉请求?
  张黄新律师答: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因对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清算后形成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双方之前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性质的影响,法院应当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故一审法院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有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会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务中,对于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金钱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往往会以借据、欠条、收据等方式予以确认,如债务人未履行支付义务,债权人则会持借据、欠条或收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诉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此时若另一方当事人否认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应当综合全案查明双方真实法律关系,若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否则将裁定驳回起诉。但实务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双方当事人的确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而形成金钱债权债务关系,但双方为此出具的借条、欠条是已经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而形成的,那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通过清算形成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应受到当事人之前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性质的影响,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