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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 - 《山东大学报》

对法律信仰的再思考

——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作者:法学院 张金晓    
2019-04-10     浏览(83)     (0)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掷地有声的口号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就被法学界所熟悉,但大多数人常常忽视了这个引语出自的那本书——《法律与宗教》。这本书的译者在前言中说,“在过去十年的法律译著当中,《法律与宗教》可能是读者最众和被引用最多的一种”,可见这本书在我国法学界产生了多么大的影响。《法律与宗教》是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的一本演讲集,其中的文章都是1971年他在波士顿大学罗威尔神学讲座上所作的一系列演讲的整理稿。它深入浅出,短小精悍,意在论断和诘难,而非详细论证;意在讨论一个永恒的问题,而又力求适时地启发民众对现状的反思。
  走出中世纪后,西方社会的宗教色彩都有所淡化,为什么伯尔曼还要强调法律对宗教的倚赖呢?实际上,伯尔曼意不在为法律蒙上一层神学迷信色彩。伯尔曼所称的宗教是广义上的,他将宗教视为社会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直觉知识和献身,视为一种超理性价值。同样,他所称的法律,也是广泛而综合的,更多的是象征着终极正义,而不是指实体条文。
  在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中,法律更像是一件用来贯彻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精心制作的工具,可如果法律仅仅被当作工具,那么将可能面临被滥用的风险,所以说纯粹的功利主义应当被反对。如果一个社会仅仅注重法律的效力,那么失去的恰恰就是法律的效力。法律需要具备目的性,但这个目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蕴含于其中的正义。
  可是,如果法律诚如伯尔曼所言象征着终极正义,那究竟何为终极正义?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们也众说纷纭,功利主义、自由主义、平等主义等学派都有不同的解读,罗尔斯还专门写作了《正义论》试图解释这一问题。“由于我们同时栖息于两种立场中——必然王国和自由王国——所以在我们所做的与我们所应当做的之间,在事物所是的方式与它们所应当是的方式之间,总是存在有一个鸿沟。”终极正义终究与现实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立法者只能尽可能地使法律符合理性、符合社会效益的最大化、适应社会现实,或许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值得被信赖的。
  早在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提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对立法者而言,心中要怀有“恶法非法”的观念,以利益衡量为立法的操作方法,同时在顶层设计中体现人类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追求,彰显法律的正义性。简而言之,最可取的做法是保持理智与情感的平衡,使得法律以理性为框架,又不丢掉情感这个原动力。
  孟子有言:“道之所存,虽千万人吾往矣。”具备法律情感当然是再好不过的,它是一种法律情怀,是一种“乡愁”,将指引我们在法治道路上前行的过程中不偏离正义的航线。但是要警惕法律信仰的鼓吹,因为信仰容易招致狂热的盲从。法律信仰不应与现代法律意识相混淆。在中国法治发展还需要继续完备的当下,更应注重强化民众的法制意识、强化民众的法治参与度,这显然比盲目地鼓吹法律信仰有更高的现实意义。
  读罢全书后,伯尔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言论萦绕脑际,掩卷沉思,不由释然:法律应当具有权威,而非被绑上神坛;法律要自觉遵守,但同时法律人要大胆批判。这两者实际上殊途同归,只有不断完善法律、使法律更多地体现民众的利益,那么遵守法律才会成为发自内心的认同而不仅仅是一种习惯,民众在面临自己的暂时利益与法律冲突时才会更多地选择维护法律权威。到那时,再谈法律信仰或法律信赖,想必就有“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之感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