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国法学大家卡尔·拉伦茨作 为德国上世纪著名的民法学者,代 表了当时德国法学的最高成就,龙 卫球教授认为“他是承接萨维尼、耶 林以来德意志法学思想传统的中坚 人物,以德国法学自明之理及方法 论进行方式的前锋线上学者的身 份,使德国法学主流由历史法学、利 益法学发展到今天兼顾法的安定性 与法的时代感的新评价法学。”《法 学方法论》是拉伦茨的著名之作,在 书中作者讲述了具体运用法律寻求 个案正义的法学方法。书中对法学 方法进行了系统完整的说明与阐 述,不仅让我们领略了拉伦茨的大 师风范,而且让我们看到了20 世纪 德国法学的精华。在本书中始终贯 穿着“法律解释”与“价值判断”两条 主线,其中“价值判断”更具有本质 地位。
拉伦茨意在追求法学方法的最 大客观化,将多样化的“价值判断” 以一个相对客观确定的标准确定下 来,这体现了作者一直追求的主观 精神客观化,以及法律背后的永恒 精神。同时,这也是筑起拉伦茨法学 大厦的———后黑格尔主义。这里的 法学方法应该理解为狭义的法学方 法,即,其主要对象是法解释学的方 法,而不是法理论、法社会学和比较 法学的方法。
在本书开始,作者就在对先前 学者观点介绍的基础之上,讲述了 自己对法学方法论的认识。作者从 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知识开始讲 起,比如,与法学相关的其他学科、 法学的性质与语言、法学对法律事 务和知识的贡献,等等。关于法条和 法规整以及法体系的相关知识也可 以在书中找到。接下来,作者就逻辑 三段论的大小前提进行了相关阐 述。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在涵摄 入大前提法律规范时,就进行案件 事实法律判断和意思表示的解释。 对于大前提,作者分为两章进行论 述,分别为“法律的解释”与“法官从 事法的续造方法”。在探讨法律解释 的方法时,作者着重说明了解释的 任务、标准、影响因素,以及其他的 特殊问题。法的续造方法有法内法 外两种:法内续造主要通过类推适 用、目的论的限缩、基于目的考量对 法律文本的修正等来填补法律漏 洞;法外续造主要是鉴于法律交易 上的需要、事物的本质、法伦理性原 则。最后,作者对法的内部以及外部 体系进行了阐述。
作为始终贯穿本书的内容和法 律的使用过程的两条主线:法律解 释和价值判断。笔者这样理解:
法律解释。首先,“法学主要是 在解释表达其规范性意义。”作者认 为,不仅是在法律语言“模糊”“不确 定”之时需要解释,全部的文字及原 则可以而且应该被解释。另外,法律 解释也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课题。 在导论中,作者对解释的重要作用 和地位进行了阐述。在本书的第五 章,作者更是不惜笔墨地对法律解 释的任务、标准、影响因素等进行详 细说明。此外,在适用法律时,法律 解释架起了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 间的桥梁,也使我们在二者之间来 回流转具有了可能性。法律是以规 范性语言构成的,要对其形式背后 的本质意义加以确定,就必须对法 条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而案件事 实中的意思表示解释同样重要。意 思表示具有多样性、争议性,我们要 使意思表示者受领者之间有相同的 理解,就必须作出相关的解释,以适 用于当事人之间。
价值判断。评价法学相比利益 法学的不同就在于,为价值判断的 正确性提供理论说明。“法是善良与 公平的艺术。”怎样追求并且达到相 对的个案正义,往往是借助着法官 的法感,而这种法感深深蕴含着法 官的价值判断。作为规范的法本身 就是一种价值判断。在法适用领域、 法教义领域中都具有价值导向思 想,法律解释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 价值判断的过程。法官在适用法律 时,不仅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判 断,还要在从事法之续造之时对法 律原则本质进行判断,进行法益衡 量。价值判断使我们将较为稳定的 主观意志用于改造客观世界,也是 法学区别其它学科的主要因素。法 学方法论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找寻 价值判断客观化的过程。
从本书,可以看出作者将法学 方法论的主观因素规范化、客观化 的成就,也可以看出作者追求法律 规范背后法律理念与客观精神的努 力。在阅读的过程中,虽然在理解上 会有一定困难,但是仍然感受到了 法学大师的思想风采,也对法学方 法论有了更多更高的认识。同时也 对“法学是不是科学”这个问题进行 了思考。
笔者认为,法学是科学,下面从 三个方面加以说明。
第一,定义。科学是运用范畴、 定理、定律等思维方式反映现实世 界各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体 系,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科学是人 类智慧结晶的分门别类的学问。而 作者对法学的定义是,“法学是以特 定秩序为基础以及界限,借以探求 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科学不是 泛泛而谈,是针对特定领域进行的 相关研究,是关于客观世界的总结 与经验。柏拉图就曾说过,“法律是 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 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我们不能否认 法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为 寻求社会安定的产物,是基于上层 建筑的需要,是关于人类社会本质 的学说。如果因为法学价值判断的 过强主观性而质疑法学是科学,这 本身就是错误的。法学是人社会经 验的结晶,来源于客观的实践,同时 也致力于找寻人类社会的发展规 律。价值判断只不过是人类主观能 动性的体现,此外,价值判断也受到 社会道德伦理与案件事实等客观因 素的规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 科学是法学的上位概念。
第二,手段。科学的通常是利用 数学、逻辑等可量化的手段来研究 世界,来判断学说的正确与否。而法 学通常是以伦理与经验来衡平各方 利益。有人因此而否认法学的科学 性。如果用数学等手段来对法学进 行研究,必定会导致其的不可知性。 但是这种手段只是狭义的科学方 法,忽略了科学方法的本质性。科学 的研究手段也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 实践中抽象思维的总结,这和法学 的方法并不矛盾。此外,法学是关于 社会,关于规范的学说,有其领域特 殊的社会性、经验性、衡平性,但这 并不影响法学研究手段的科学性。 科学是由人类创造的文明之一,并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伴随着 技术的提高和思维的进步,一步一 步向前发展的。
第三,价值。人类研究科学的目 的在与更好的认识和改造客观世 界,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学为我 们提供了维护社会安定的最好手 段,使我们在法治的维度下更好的 生活,使每个人得到应有的幸福。我 们研究自然,探索奥秘,进行思考, 寻找途径,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 的好奇心,而是为了人类现实和永 世的幸福。这是科学的价值,也是法 学的价值。我们制定规范,研究事 实,适用法律,寻求正义与公平。法 学的研究不仅为法律事务提供了理 论支持,也与其它学科息息相关,共 同促进人类社会的不断前进。 因为是初读,所以对于本书的理解 还不是很深刻,同时也产生了一些 疑问和思考。
首先,关于涵摄推论,书中说 道,“从事这种推论首先必须定义两 个概念,然后确定上位概念的全部 要素在下位概念中全部重现,下位 概念外延较窄,因为除了上位概念 具有的要素外,它至少还要有另外 一个要素。”那么,如果大前提的和 小前提的构成要件几近一样,那么 还是不是涵摄?如果现实中不会出 现这种情况,或很少出现,是不是意 味着法律规范在制定之时就必须使 其规范构成要素广泛于事实情况? 其次,法学方法论的意义在于将法 学方法规范化、体系化、客观化,但 是由于国家之间的历史文化差异, 学派之间的研究视角差异,个人之 间的学术背景差异,会产生这样那 样的方法论。那么,这对于法学方法 论的发展是有益还是无益?如果有 益,不同的观点会不会对法学方法 论的延续和传播造成困难?如果无 益,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会不会因此 失去其强大的生命力?换言之,影响 法学方法论的主客观因素分别是什 么?怎样对二者进行界定和规制,才 能使法学方法论不失其稳定性,而 又保持着活跃性与创新性?
最后,正义是什么?法律上的正 义和普遍意义上的正义有什么联系 与区别?正义与公平、正当、善良、平 等又有什么关联?如此抽象的名词 是否能找到相对客观稳定的评价标 准?如果有,那么这个标准是什么?
这本书确为经典,其中的精神 与意味,是需要我们在学习中,在一 遍一遍阅读的过程中仔细揣摩的。 耐心、细心、恒心,这是我们进入拉 伦茨思想所必须的。拉伦茨已经为 我们打开了一个世界,这时就需我 们进入体会其辉煌与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