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特别是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带头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全省统一的电视电话会和层层召开的宣传贯彻动员部署会,推动宣传贯彻《条例》掀起高潮。省厅将利用《湖北日报》、湖北电视台等主媒体和《湖北交通报》、湖北交通网站、湖北公路网站等主阵地,登载《条例》全文和释义、解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主动与当地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台、报刊杂志社和新老媒体机构取得联系,充分利用各种新旧媒体力量和自身官方网站、宣传橱窗等,开辟专栏安排《条例》讲座、领导专访,发表讲话文章、交流宣传贯彻的经验。要在超限检测站、收费站、城市出口、集镇、公路主要路段制作醒目的宣传标牌、标语或悬挂横幅进行广泛宣传。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拟定具体宣传计划,创新宣传方法手段,做到电视上有影、广播里有声、报刊上有文、公路上有标语。各地各单位要统一印发《条例》单行本和学习资料,通过培训会、座谈会、知识竞赛等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要印制《条例》小册子、宣传单(品),通过收费站、服务区、候车亭等场所加强对社会人员的宣传教育;还要发挥自身优势,把《条例》内容编成小故事、小节目,通过“法律六进”和“送法进基层”等活动开展宣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加强与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组成联合宣传组进行宣传,增强宣传的辐射力与效力。有关部门以及各经营管理单位、新闻媒体单位,都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和以服务社会为己任的思想,共同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切实形成政府负责、部门联合、齐抓共管的公路路政管理机制和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每年的五月,为全省“路政宣传月”,“七五”普法期间和今后的“路政宣传月”,要把《条例》作为宣传重点,通过形式多样和丰富多彩的方法,持久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
三、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做好《条例》实施的基础工作
《条例》相比修订前,调整范围大。新的《条例》内容更丰富、规定更明确、责任更明晰、要求标准更高,但从立法效力层次上讲,它仍然属于原则性的、效力层级较高的地方性法规,是我省公路路政管理法规方面的“龙头法”,在具体的路政执法实践中,需要依据《条例》的规定和根据《条例》的授权出台与之相配套的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相关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和办法,使《条例》真正为交通运输管理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一要制定出台相关规章和管理制度。《条例》规定了公路路产管理、公路路域管理、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服务与监督以及法律责任,内容全面,要求明确。重点在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路产路权全面建档管理、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治理、服务与监督、公路管理法律责任和路政管理基础保障等六个方面,有许多新的规定和要求。为落实这些规定和要求,各地要逐条研究《条例》内容,充分利用地方自主立法权,做好实施配套工作。特别是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执法、人员经费本级财政保障、路产资料登记建档、公路用地范围和相关区域划定公告、执法信息化建设、超限运输系统化管理和实行严格的追责问责等方面,争取地方政府出台有力的支撑政策。
二要抓紧清理、修改和废止不适宜制度。近年来,各地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制定了一些公路路政管理方面的制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制度规定在维护正常的路政执法秩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条例》颁布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认真组织进行清理,对与《条例》不一致的内容,要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特别是一些效力层级较高、实践中有成效的规章制度,要通过修改和完善,形成有特色、符合《条例》精神的地方法规体系。
三要认真研究与《条例》有关的配套问题。交通运输各部门要带头遵守和执行《条例》,把《条例》规定交通运输系统和公路管理机构该做的事首先做好。对《条例》作出的一些新规定和提出的新要求,要抓紧组织力量认真研究,尽快拿出落实方案和提出落实意见。特别在建立路政执法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治理、推动社会全员参与公路管理、超限运输源头治理、执法手段科技化信息化和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条例》的要求,理顺管理职责,规范执法流程,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四、加强监督问责,确保《条例》全面落实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既有落实《条例》的主体责任,也有落实《条例》的监督责任,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贯工作和执行实效,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交通运输建设发展全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议事日程。省厅及厅直单位带头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宣贯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有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布置,统一行动,做到目标任务明确,落实措施到位,监督执纪严格,切实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抓到实处,抓出实效。
一要依法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切实将公路路政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相关职能部门、公路沿线乡、镇、村的重要工作内容,把执法经费保障、执法环境建设、超限运输治理、公路安全监管等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督促有关部门、群众组织以及交通运输相关企业、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认真履职尽责。
二要依法加强督导,强化《条例》执行力。“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建立省、市、县落实《条例》督导责任制,把《条例》的落实与年终目标考核相结合,一级监督一级,一级考核一级,层层对标抓落实。特别是新建、改建公路的规划与实施,公路的管养工程和安防工程建设,超限治理检测设施设备、管理平台建设和执法站所的标准化建设、服务监督信息供给这些具体规定,要按照《条例》要求,制定硬措施狠办法,抓好整改和纠错,限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是加强专项检查,落实责任追究。《条例》强化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了货运经营者和货运车辆驾驶人、货物源头企业和装载经营者、公路建设和经营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各地要严格依照《条例》落实法律责任,依法实行问责制。当前,要特别注意把《条例》的宣传贯彻与正在进行的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结合起来,用《条例》的宣传贯彻深入有力有效地推进治超工作,把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专项行动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抓手,借好平台用好势,推动治超工作不断上新台阶、有新成效。省厅将配合省人大做好《条例》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密切掌握《条例》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推进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是《条例》贯彻实施的具体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要加强协调督导,当好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助手参谋,勇于担责尽责,促进《条例》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