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新中国 民办教育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各项社会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高等教育也不例外,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公”与“民”关系的调整。
一、前30年:致力于发展“公”,消灭“民”
中国民办(私立)学校早已出现,新中国成立前,在国民党统治区,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并存,并占有相当比重。建国伊始借鉴、学习、移植了苏联经验,一定程度上舶来“苏联模式”。同时,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制度认识不全面,认为只有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上的大学,才是人民的大学,才是社会主义的大学,建立在其他经济形式上的大学,是非社会主义的大学。于是我国高等教育经历了一个维持、改造、部分接办到全部改为公立的过程,以至于1956年以后,民办高等学校在我国大地上几乎消失,在新中国大地上出现了清一色的、纯粹的“公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一概由政府举办,也统统由政府投入,高等教育进入了“唯官有学、而民无学”的状态,高等教育完全变成了国家的事业,社会团体、集体和公民个人都不能办学,中国民办(私立)高等教育至此衰落而销声匿迹了30年。
二、后30年:致力于“公”为主体,“公”“民”共同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现有单一的公办大学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高等教育需求,国家在大力发展“公办”高等教育的同时,大力号召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从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5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到2002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2004年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这30年来,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政策已经从默认到“政策许可”,并转向允许更为实际的办学出资可以获得合理回报。在这种宽松环境中,从1984年3月全国第一所国家承认学历、民办公助体制的北京海淀走读大学的诞生,到了2008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0.09万所,各类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达2824.4万人,比上年增加240.9万人。
三、建国60年高等教育中“公”“民”变化的反思
建国后的前30年,在计划体制下,社会资源的配置是国家通过逐级下达计划的行政方式来进行。如果说,在新中国建立的初级阶段,指令性计划经济在集中力量办大事、奠定工业化基础、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的话,那么,把这种体制模式长期固定下来,完全用政府功能取代和排斥市场功能,就会日益显示出其不适应社会经济高效率和高效益发展的要求。因为在计划性而非契约性的资源配置方式下,政府权力极有可能超越与其义务相对称的权利界限,导致权力滥用和有法不依,使政府的权利总是超出合理的界区,而高校主体的权利则不是丧失,就是不足,高校与政府两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实际上是不平等的,高校与政府的关系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高校成为政府的附庸,也就意味着高校作为产权的实际营运组织没有任何的义务和责任存在,只需不折不扣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即可。这样,一方面是资源的巨大浪费,一方面却是运作效率的低下,成为众多公立高校都共同面临的一个尴尬事实。
改革开放30年来,民办高等教育获得长足发展,如今已成为我国高教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遗憾地是,社会力量提供的高等教育作为一种现实,至今却只起着我国高教系统的拾遗补缺的作用,这也与国际经验不相符合。国际上,尽管私立(民办)高等教育已有很长的发展历史,但在今天的许多国家里却依旧保持着惊人的发展速度,同本国政府供给机制相得益彰,共同相对有效地提供着高等教育。
总之,建国六十年的历史发展告诉我们,只有抛弃“公”“民”敌对的思想与观念,调整“公”与“民”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关系,树立“公”“民”和谐发展观,认可、支持并建立健全“公”“民”平等竞争的发展机制,使它们共同致力于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才能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