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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校报》

共享单车押金的非法集资可能与风险

2017-04-30     浏览(111)     (0)

共享单车行业押金问题引发关注,押金无法及时退还,可能成为非法集资的温床。政府应关注押金规模、用途及退还规则,避免创新服务成为新型集资诈骗犯罪的温床。


  □李杜

      2014年,北大毕业生戴威与4名合伙人共同创立OFO,共享单车进入市场和民众的视野。目前,已经有包括摩拜单车、优拜单车、OFO、小鸣单车、小蓝单车等在内的多家共享单车企业接连诞生,获得了大量的风险投资。
  2017年伊始,共享单车的相关概念频频登上新闻热搜,除了彼此之间的激烈竞争之外,更多的则是对其体验、维护及盈利难题的分析。其中,最引大众热议的,是有关“押金去向”的问题。
  根据大量用户的曝光,共享单车账户内的押金无法及时退还,客服联系不上,甚至有用户账号上的押金会不翼而飞。此后,更有知情人士透露,除了融资以外,押金是此类共享单车维持资金链运转的重要来源,退款时间的拖延,能够使得押金在资金池中沉淀得更久,从而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关于押金,大部分人并不陌生。押金即为保证金,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押金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权。依照《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房屋租赁中的“押一付三”以及入住酒店时缴纳的押金,都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押金形式。其目的在于对租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起到一定的担保作用,在确保承租人正当合理使用租赁物的同时,保证当租赁物发生损毁时,收取押金的一方可以就押金优先受偿。因此,共享单车平台收取合理额度的押金,以保证用户合理使用单车的行为,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具备一定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但是,共享单车的押金与传统押金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传统的押金形式是一个租赁物对应一份押金,在双方结束一次租赁合同时,押金就会直接退还。而对于共享单车来说,显然这样一次一返还的繁琐形式,并不适用于用户重复的使用行为。因而,事实上共享单车使用的是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即只需要交付一次押金,此后就可以一直使用单车。这一模式在形式上方便了许多,但也存在内在隐患。按照《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用户不主动提交退款申请,押金就会一直处于平台的控制之下,这些资金所产生的利益也便归平台所有。使得押金与租赁物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被打破,突破了传统押金的担保属性,而具有不当募集或占有资金的嫌疑。
  就此,表面上只是简单提供租赁服务的共享单车企业,便有了金融平台的性质。
  所谓非法集资,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 (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显然,在共享单车模式之下,按照用户个人而非车辆收取的押金,具有了一定倾向非法集资的可能与风险。传统非法集资承诺的是 “投资回报”,共享单车押金模式虽然没有作此承诺,但暗示承诺可“持续服务”或 “便捷服务”,同样具有一定程度的非法集资特性。
  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各类单车平台收取的押金规模、用途及退还规则予以重点关注,从而避免创新服务成为新型集资诈骗犯罪的温床。
  实际上,自2016年末以来,已经有若干地方政府对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作出了相关的讨论和规定。例如深圳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收取押金的,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我们期待,针对共享单车行业进行极其必要和全面有效的立法规制。
  (作者系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