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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出台
本报讯 2012年12月5日,王国生省长签发省政府令,颁布了《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并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长效机制。
《办法》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综合管理、车辆通行、车辆超限检测、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超限定义、工作原则、经费来源及管理主体。第二章综合管理,主要规定了责任主体的各自职责,如道路运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的监督检查;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超限运输违法信息及时告知有关机构和部门等。第三章车辆通行,主要规定了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办理流程、规定及应当遵守事项。第四章,车辆超限运输检测,主要规定了检测站点设置、检测设备检定、超限检测程序、可卸载货物超限运输的处理以及应当遵守的相关事项。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第六章附则,规定了高速公路治超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办法》呈现出10个方面的特点和亮点,即:一是明确了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治超原则,治超工作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正常进行;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相关管理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将治超关口前移,从车辆生产、上牌、装载等源头上加强监管;四是明确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把好装载第一关;五是明确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逐步推行货源集散地执法人员派驻制度;六是明确了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的申报程序,规范了超限运输审批;七是明确治超实行固定站点与流动监测相结合,规定了监测程序与规范;八是明确强制措施条件,确保治超效率;九是明确按不同违法情节,划分处罚档次,细化自由裁量标准;十是明确建立治超联动工作机制,管理部门相互告知,追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