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 - 《山东大学报》
于海防:软件交易拆封合同的一般性研究
本报讯 5 月25 日下午,海右博士生论坛137 期暨法学 院民商法沙龙第12 期举行。本期论坛的题目是“软件交易拆 封合同的一般性研究”,由法学院2008 级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于海防主讲,法学院秦伟副教授、山东省检察院王庆岭博士作 为评议人参加了论坛。
在主题发言环节,于海防主要从三个方面对“软件交易拆 封合同”进行了研究阐述。第一,对拆封合同进行了界定,根据 拆封合同的使用流程,将拆封合同界定为由一方当事人预先 拟定,对方当事人只能凭包装上的条款或提示进行意思表示, 付款接受标的物后方可知悉合同内容的格式合同。第二,讨论 了拆封合同合法性认定的问题:首先,拆封合同的使用是符合 合理的商业惯例的,有利于减少销售成本,并最终保护消费者 的利益;其次,拆封合同的使用不违反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在 拆封合同中同样存在交易双方的意思合致;另外,拆封合同是 对知识产品的债法保护方式,通过对合同成立、生效条件的限 定,以及具体条款的效力规则来对拆封合同具体内容加以规 范完全可以维护知识产权法希望的利益衡平状态。第三,就拆 封合同的成立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销售者为销售的目的而 将软件标价陈列的行为构成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是这 种要约在满足一般要件之外,还必须向相对人提供退还请求 权,否则将视为要约欠缺有效要件而不能生效。购买者付款、 携带货物离开后,在作出承诺之前,于一定期间内可以任意行 使退还请求权;对于拆封合同中的承诺认定,理论上存在非常 大的争议,于海防认为:付款行为、拆封行为均非承诺。承诺人 按键点选“同意”、继续安装的行为构成以意思实现的方式作 出的承诺,这种承诺应界定为以行为方式作出的默示承诺,构 成意思实现。
在论坛互动阶段,同学们对于“退还请求权”的性质、拆封合同的成立等问 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