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 - 《中国政法大学校报》
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纪检监察工作
作者:郝建臻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最 伟大的理论发展成果之一,是唯物主义 和辩证法相结合并与时俱进的产物。它 既是世界观,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世界,指 出发展是第一要务;也是方法论,是关于 发展方法的理论,对当代社会的发展具 有普世的指导意义。教育纪检监察工作 要想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同样必须以科 学发展观为统领。
一、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理 念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所谓 “以人为本”,即人本主义,指的是把人作为 社会发展的主体,以人的利益为本位,将人 类所有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归结为人本 身,把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一切社会 活动的终极目的。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 的核心和灵魂,是区别于其他社会思潮和 社会发展模式的根本特征,舍此不能统摄 其余。
我们判断任何工作是否符合科学发 展观的要求,以人为本就是最根本的认 定标准。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树立 正确的政绩观,联系到教育纪检监察工 作,就必须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 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平 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公正, 保护和挽救教育系统党员干部为己任。 教育机构是培养人才的神圣殿堂,社会 关注度高,容忍度低,教育工作者道德社 会预期要高于其他职业,保证教育工作 者自身公务行为的廉洁才是教育纪检监 察工作最大的政绩。
二、必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的基本要求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也 必须落实这一要求。
(一)教育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全面开 展,各项内容同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中央 制定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 年工作规划》将其归结为教 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个方面。 这六个要素相辅相成,共同构成预防和惩 治腐败体系的完整锁链,缺一不可。任何 一个环节的缺位、缺失,都可能导致整个惩 防体系的缺漏、缺憾。教育纪检监察机关要 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普遍联系的唯物主义 观点,综合发挥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 力、监督的制衡力、改革的推动力、纠风的 突破力和惩处的威慑力,全面构建腐败的 防御体系。
(二)教育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协调开 展,稳步推进首先,教育纪检监察工作必须与党和 国家纪检监察工作大局相协调。要有全局 观念和大局意识,将教育纪检监察工作放 在改革开放的全局中进行考察,置于党和 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大局中通盘考虑。其 次,教育纪检监察工作要与教育事业的整 体发展相协调。实践证明,越是在教育改 革突飞猛进时,由于利益格局和分配方式 的调整,问题和矛盾越容易凸显,教育纪检 监察工作要勇于面对这些问题,增强其工 作的现实保障力,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和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保驾护航。再 次,教育纪检监察工作要与国家的法治进 步相协调。要按照“法律优先”和“法律保 留”原则的要求,实现党内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
(三)教育纪检监察工作必须立足长 远,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一,教育纪检监察工作要服从和服 务于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教育纪检监察必须围绕教育事业发展 这个中心工作展开,为教育事业的可持续 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当今世界各国的竞争, 经济实力、军事实力、科技实力角逐的背 后,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而这必须由教 育提供保障。因此,教育力作为国家的软实 力受到各国的重视。我国在确定依法治国 基本方略之前,就已明确提出了科教兴国、 人才强国的发展战略。教育纪检监察机关 要明确自己的定位,围绕中心工作,突出服 务职能,加强教育领域的廉政建设,营造风 清气正的育人环境,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 展预防疾患、清除毒瘤。
第二,教育纪检监察制度建设要实现 可持续发展随着反腐经验的总结和对反腐规律认 识的深化,制度反腐的口号近些年被提出 来。实践证明,依靠制度进行反腐,是最持 久、可靠和有效的。教育、监督、改革、纠风、 惩治这几个与制度相提并论的反腐要素, 最终都必须转化为制度才具有可操作性和 长期适用性。加强制度建设,首先要建立健 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实体制度和程序制 度,如高校的招生、基建和物资采购制度,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等等,用制度堵塞管理 漏洞,使腐败分子无机可乘,构建反腐的第 一道防火墙;同时要完善反腐专门制度,对 腐败行为进行列举并规定惩治措施,当第 一道防线未奏效时,构筑反腐的第二道屏 障。要实现反腐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重点 处理好制度建设中当前与长远,继承与创 新,变革与稳定的关系。
制度可以也应当为解决当前问题而制 定,同时不应只考虑将其作为权宜之计,而 应当放目高远,使其可以长期适用;制度创 新固然重要,但应当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 不应人为割裂制度发展的“营养脐带”去追 求标新立异或哗众取宠,对于好的制度要 坚持下去,不断完善;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 现实情况,制度应该与时俱进,但是同时应 考虑其稳定性,制度的权威性很大程度上 来自于其稳定性,只有稳定的制度,才能为 人们起到指引、预见、评价、规范和惩戒的 作用,丧失这一点,制度朝令夕改,人们无 所适从,其公信力自然大打折扣。
第三,教育纪检监察自身队伍建设要 实现可持续发展队伍建设是实现教育纪检监察工作可 持续发展的主体基础,它包括两个方面,人 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智力资源的可持续 发展。为了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的可持续发 展,人力资源的瓶颈矛盾必须首先解决,从 人员编制和工作待遇上予以保障。另外,社 会发展随时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纪检 监察领导机关针对形势发展不断出台新政 策、新举措,及时更新各级各类教育纪检监 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知识成为当务之急,这 就要求不断地组织学习培训,实现纪检监 察工作人员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教育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统筹兼顾 的根本方法,统一筹划各项工作,全面照顾 各个要素,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 系。
(一)兼顾好抓预防与抓惩处的关系预防和惩处两者都建立在“人性恶”的 理论假设基础之上,认为人都具有本性贪婪 的欲望,如果不加以抑制,这种欲望将无限 制地膨胀下去。在对待腐败的问题上,预防 和惩处同样重要,两者缺一不可。预防立足 于“未发”,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避免 这些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中国古代自 周朝以来,强调“德主刑辅”的法制原则,其 立足点就是预防。惩治,针对于“既发”,让行 为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同时这种否 定性的社会评价亦会给其他人起到警示作 用。所以,遏制腐败必须采取预防和惩处并 举的方式。同时我们必须强调,惩防并举是 前提,在此前提下更加注重预防,而不是说, 预防可以取代一切。当预防未能达到应有的 效果时,惩治就显得格外重要。
(二)兼顾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教育纪检监察要想取得实效,必须标 本兼治。既要治标,从当前群众最关心、最 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从群众反映最强 烈的问题入手,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比如治 理教育乱收费,打击教育领域权力“寻租” 和职务犯罪,惩治招生和学术腐败等等,以 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取信于民;同时,必须致 力于治本,从反映出的问题入手,透过现象 看本质,通过偶然寻必然,找出症结所在, 分析成因,从制度、体制和机制上进行深层 次改革,争取问题的彻底解决。治标与治本 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治标是治本的基础性 工程,有病不医,必生大疾,待病入膏肓后 再动手术,悔之晚矣,不仅治理的成本加 大,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也会大 受影响,因此古人告诫我们要“不以恶小而 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治本是治标的目 的所在,治标的步步努力是为了最终从根 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治标必须以治本为宗 旨,为治本进行探索和尝试,累积经验,提 供思路,“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没有远 虑,必有近忧”,教育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立 足当前,长远谋划,将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 与促进教育管理和监督体制改革结合起 来,实现标本兼治。
(三)兼顾好执法执纪与保护人权的关 系随着我国人权保护条款入宪,对人权 的关注已经上升到宪法的层次。宪法是国 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原则最终要靠部门 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去实施。执法执纪从 根本上讲,就是在落实和维护宪法所宣扬 的人权精神。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维护 了其他人的人权,集体意义上的人权或个 体意义上的人权。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 执法执纪时,也必须注意对被调查人人权 的维护,这才是保护人权的完整含义。保护 被调查人的人权必须坚持法治原则,这里 有两层含义。首先,被调查人基于其公民身 份获得宪法保护,其基于宪法规定所获得 的基本权利不容侵犯;同时,如果被调查人 是党员,基于党员身份获得《党章》、《中国 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及其他党内法 规保护,其所获得的党内的权利不容剥夺。 执法执纪过程中落实法治原则必须坚持无 错推定原则、疑错从无原则、非自证其错原 则、有错必纠原则、比例原则和平等原则等 六个方面的要求。
总之,教育纪检监察工作必须要以科 学发展观为指引,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的构建为框架,采取统筹兼顾的方法,实现 自身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落实以人 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只有这样,教育纪检 监察工作才能正确定位,科学规划,为教育 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