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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

2014-05-30     浏览(42)     (0)

  编者按:5月13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实现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双提高。
  《通知》的发布对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破解就业创业难题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营造了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为了更好地宣传国家和云南省就业创业政策,及时有效地帮助广大毕业生了
解掌握有关就业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本报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系列宣传工作,为广大毕业生服务。
  
  基层就业项目,是国家为了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促进边远、贫困、山区乡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拓展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渠道;培养造就一大批既有现代科学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验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优秀青年人才;不断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而实施的具体项目。
  目前云南省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主要有“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及“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省委、省政府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对于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优厚的政策。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一、“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以下简称“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是由共青团云南省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以州(市)、县为主组织实施的我省基层就业项目之一,服务时间一般为2年。
  (一)“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内容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的方式,从2006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工作。
  (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优惠政策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志愿者服务期间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600元,每人每年发给交通补贴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200元。每人每月所需生活补助费200元和每年交通补贴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200元由省财政解决,其余部分由实施项目的州(市)解决。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户口转回原籍或生源地人才服务中心。
  3.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或城镇社区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它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4.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5.志愿者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的,授予云南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的,授予云南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其中,表现优秀的授予云南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
  6.获云南青年志愿服务金奖、银奖、铜奖奖章的志愿者,3年内报考省内硕士研究生,笔试总分分别加10分、8分、5分;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各高校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获云南青年志愿服务金奖、银奖、铜奖奖章的志愿者,2年内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省内公务员,笔试成绩总分分别加4分、3分、2分。
  8.在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及边境县事业单位服务期满且自愿留下工作的志愿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特别优秀的可以免笔试直接进行面试。在其他县(市、区)服务且愿意留在服务单位工作的志愿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的志愿者,有关部门推荐其在本系统内就业。
  9.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在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时,可采取适当加分的办法对其予以照顾;国有企业聘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一旦录取(聘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服务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10.服务单位应向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服务期间,志愿者在面临升学、就业机会以及自主创业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项目办和州(市)项目办审批同意后,可以终止志愿服务,并报省项目办备案。
  11.2005年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的2年期志愿者,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12.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的志愿者可享受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特岗计划”
  “特岗计划”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简称,是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的基层就业项目之一,“特岗计划”教师聘期为3年。
  “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以“两基”攻坚县(市、区)为主,适当兼顾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市、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聚居县(市、区)。
  (一)“特岗计划”选聘对象的条件和要求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其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生要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5.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聘为特设岗位教师的条件。(1)愿意回生源地农村学校任教的毕业生;(2)师范教育类本科紧缺专业的毕业生;(2)少数民族,特别是人口在10万以下少数民族的毕业生;(4)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省级及省级以上“三好生”,校级“三好生”。
  (二)特设岗位教师享受的优惠政策
  1.特设岗位教师一经聘用,从报到之月起,按国家现行工资制度执行当地定级工资标准,其它福利待遇享受当地现行政策。在特设岗位任教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的,可在原定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含津贴)
  2.符合相应条件的特设岗位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参加“农村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选招;特设岗位教师的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所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3.对三年聘期满后报考研究生的特设岗位教师,入学考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推荐免试入学。
  4.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满后,要求重新择业的,享受云南省当年应届毕业生的优惠政策,选择工作单位和岗位;实施“特岗计划”的县(市、区)教育局要安排特设岗位教师,进行每年不少于45学时的专业能力提高等内容的免费培训。
  5.特设岗位教师按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云人〔2006〕5号)进行招聘。3年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本地学校任教的特设岗位教师,经州(市)人事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正式在编职工管理,其在特设岗位工作的3年时间连续计算工龄。
  6.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2003年选拔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通知》(云组通〔
2003〕32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录用百名优秀高校应届毕业生到78个重点扶持县100个乡镇中学任教的通知》(云教人〔2003〕39号)选派的教师,三年任教期限届满且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跨地区的特设岗位教师的应聘。
  三、“三支一扶”
  “三支一扶”是“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简称,是从2006年起,连续5年,招募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基层就业项目之一,招募生在农村基层志愿服务期为2年。
  “三支一扶”每年全省计划招募1000名左右,以农村基层急需的农业、林业、水利、医学、师范、经济类为重点。服务岗位为乡镇以下教育、农业、卫生、扶贫基层一线,侧重于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我省扶贫开发重点乡镇等地区。
  (一)“三支一扶”招募的对象和条件
  “三支一扶”的招募对象是我省普通高校统一招收的全日制应届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鼓励外省高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农村基层“三支一扶”。其基本条件是: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工作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二)“三支一扶”服务期间的管理
  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由服务单位和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具体管理,省和州、市“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
  1.日常管理。县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生活补贴、交通补贴的发放,交纳保险费用,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帮助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户档管理。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保留在原学校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县政府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上述户口、人事档案实行免费代理服务。
  3.考核管理。县“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服务单位负责平时考核。其中对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大学生考核工作由县(市、区)团委会同乡镇党委进行。年度考核、服务期满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享受相关就业政策的依据。
  (三)“三支一扶”的生活待遇与经费保障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600元,每人每年发给交通补贴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200元。上述费用由省财政负责解决每人每月生活补贴200元、每年交通补贴200元及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200元,其余每人每月400元生活费由各州(市)、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解决。
  (四)“三支一扶”大学生享受的优惠政策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的优惠政策,原则上按国人部发〔2006〕16号及云办发〔2006〕11号文件执行。
  1.“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愿意留在原服务单位就业的,优先考虑接收;愿意到我省国家重点扶持县和省定重点扶持县及边境县所辖乡镇就业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办理;根据本人意愿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进入市场自主择业的,人事部门应协助推荐就业。
  2.“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自主创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愿意到我省国家重点扶持县和省定重点扶持县及边境县工作,服务达到规定期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3.“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报考事业单位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报考省内高校研究生的,笔试成绩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两年。
  4.“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服务期间符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卫生系列指初晋中),其在基层的服务年限可计入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四、“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是为从源头上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改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的农村执政基础;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到农村基层建功立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基层就业项目之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从2008年开始,计划用5年时间,选聘1.3万名左右的大学生,实现全省村村都有一名大学生的目标。2010年全省选聘3000名,今后每年的选聘指标另行下达。
  (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对象条件
  1.选聘对象:年龄30岁以下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和往届毕业生(2010年选聘对象为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研究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人口较少民族的毕业生以及自愿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优先选聘;参加教育、财政、人事、共青团等部门组织到农村基层服务本人自愿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各州市此前已经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可作为选聘对象。
  2.选聘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组织纪律观念强,作风踏实,吃苦耐劳;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
  (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对聘用人员的政策保障
  1.聘用人员享受以下政策待遇:①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人均每年1.5万元的补贴,用于发放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养老社会保险,购买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生活补贴按月发放。此外,按每人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②从2010年起,县乡两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每年考录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时,主要面向任职期满2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的选聘人员考录;省、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考录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的比例面向任职期满2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的选聘人员。③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任职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5分,满3年及以上的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④在村任职2年后,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直接转正定级,在村任职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及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⑤聘用人员在聘用期满后未续聘的,2年内继续享受第②、③、④条政策。⑥受聘到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且聘期考核合格的,享受云办发〔2006〕11号文件(《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⑦在村任职期间,选聘人员的户口原则上转至所在县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根据流向,可在省内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迁移落户,也可转回大学毕业前的户籍所在地。
  2.财政补贴: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按六类县区给予拨付。一类县区(45个县)按人均补助0.5万元,二类县区(59个县)按人均补助0.6万元,三类县区(20个县)按人均补助0.8万元,四类县区(3个县)按人均补助1万元,五类县区(1个县)按人均补助1.2万元拨付,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配套解决;六类县区(1个县)按人均补助1.5万元拨付。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费由中央和省财政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专项下拨各地。(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