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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 - 《工学周报》

依法治校 以案释法

2015-10-31     浏览(58)     (0)

以上三个案例涉及泄露国家秘密,违反了《保密法》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信息交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等行为。同时,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也应当配合保密调查并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案例举证】

    1.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站泄露国家秘密

    2014年10月,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站被发现刊登1份机密级国家秘密。经查,2014年8月,该局办公室收到1份紧急通知,并附1份机密级附件。运输安全科副科长袁某在拟制本单位转发文件时,将上述涉密文件作为附件,经局长徐某某、副局长李某审签,于8月22日发至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及相关单位。因恰逢周末,为让基层单位及时收到文件并开展工作,袁某将涉密文件电子版交给科技教育科副科长徐某,请其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发布,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袁某、徐某行政记过处分,对负领导责任的徐某某、李某进行诫勉谈话。
  2.某地方人社厅网站泄露国家秘密

    2009年,某地方人事厅与劳动厅合并,两厅门户网站整合时,负责信息公开发布的人员没有按照要求进行保密审查,且未经批准,将1份秘密级文件上传至网站,因该人员系两厅合并时的临时外聘人员,现在已无法确定当时的责任人员。2013年开展保密专项检查时,该厅办公室副主任祁某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未按要求自查,没有排查出已刊登多年的涉密文件;办公室主任陈某未对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导致涉密文件长期刊登在网站上。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祁某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陈某进行批评教育。
  3.某地方民族事务委员会网络遭窃密

    2014年3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地方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韦某使用的计算机受到网络攻击,9份文件资料被窃取(其中1份为机密级国家秘密)。经查,韦某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将存储有9份文件资料的U盘接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导致文件资料被窃取。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韦某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违反《保密法》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推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涉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