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 - 《江汉大学报》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
作者:法学院 李卫东
传统中国有很深的官僚化思维和行为特征,在“大一统”统治格局下,政府对社会实行严格的控制。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仿照苏联建立了权力高度集中的社会管理模式。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全国各族人民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全面干预各类社会事务,形成一元制的社会管理模式。这一模式在建国初期对统一社会思想和集中社会资源等具有独特的政治和体制优势。藉此优势,我国的社会建设在建国初期取得巨大成就,形成了一个与旧中国完全不同,充满朝气、欣欣向荣的社会局面。然而“苏联模式”的僵化和痼疾很快表现出来,比如一元化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严重抑制了社会的活力,造成城乡二元对立严重等。
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公共行政权力逐渐从生产领域退出去。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多元市场经济主体的建立,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提出了新要求。为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概念,并将之放入科学发展观的“五个统筹”之中。十六届四中全会把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国家发展第十二五计划继续强调社会建设的重要性后,党的十八大报告更将“社会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内容。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这一表述揭示了社会建设的价值定位,说明社会建设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十八大报告强调社会建设需要社会参与和法制保障,政府虽然是社会管理的重要角色和力量,但我们也看到普通民众和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管理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一般来说,在社会矛盾交织和凸显的时代,社会民众往往会首先感受到危机和问题的存在,并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表达变革的诉求。面对民众的要求,党和政府如果能积极地回应,并将其变成变革的方案,社会矛盾形成的压力就很快转变成为社会变革的动力。这种上下互动、合力变革的方式也是社会转型最好的驱动方式,也是社会建设最好的实现途径。要做到“上下合力”,必须最大程度地发挥广大民众在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过去的“社会管理”提升为“为社会治理”,反映了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变化,也表明我国社会治理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与“管理”相比,“治理”更强调主体的多元性。也就是说,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是主体,社会组织也是主体,人民群众同样是主体。从单个主体向多个主体的变化表明社会治理不再是一个单向的行为,而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即政府、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在共同利益和目标下,通过合作、协商共同完成社会治理。
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中,党的领导和法治原则是十分重要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须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法治在社会建设中具有的重要作用。中共十八大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以及培育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都需要从法治化的轨道入手,大力加强法治建设,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前提。可以说,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是实现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