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 - 《厦门理工学院报》
法律
买房置业需谨慎,无权代理陷阱多!
■身边案例2009年4月26日,陈先生看中海沧的一套商品房,一个叫阿萍的女孩出来说房子是她亲戚授权她卖的。双方谈妥房价后签了购买意向书,约定了房屋总价和定金。陈先生随后又找阿萍签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于2009年5月15日之前签订预约买卖协议,并前往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公证。阿萍作为代理人,保证出售房产的行为已经取得房东的同意,如果因为一方的违约造成合同不能成立,就要承担5万元违约金。阿萍在卖方一栏签名,陈先生在买方一栏签名,代理人一栏则是空白。陈先生当场支付2万元定金。然而到了约定的时间,阿萍没有配合办理相关手续,陈先生为此将阿萍告上法院。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定意向书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法院最终判决阿萍赔偿陈先生损失6000元。
■法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阿萍在签订意向书时以代理人身份出现,但实际上并未取得被代理人房东的授权,事后房东也没有加以追认,所以意向书无效,补充条款也就跟着无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无效时过错一方阿萍应承担返还陈先生支付的定金并赔偿对方损失的法律责任。日常生活中,公民、法人常委托代理人代为从事订立合同等民事法律形为,应明确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及范围,以避免因无权代理导致合同效力不稳定。(法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