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龙华区内涉有限空间的工业园区和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内的污水处理池。
其它行业有规定的,执行行业安全标准或规范,无标准规范的清污作业建议参照执行。
标准中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款。
2 污水处理定义及分类
污水处理指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对其进行净化的过程。包括化学法、物理法和生物法处理的污水处理池、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厂。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范中的条款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标准规范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 法律法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9 号令,2015年安监总局80号令修正)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附件)
《广东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粤安监[2004]79 号)
3.2 国家标准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
3.3 行业标准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
《生产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HG 30011)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
3.4 其它指导性文件
《应急管理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1部分 :通则》
DB11/852.1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 33/T707
《深圳市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指南(试行)》(2019)
4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1 污水清污检修作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
(一)污水清污检修作业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监护人员、作业人员、救援人员、审批人员、检测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施工负责人职责。
(二)污水清污检修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岗位,审批流程和审批条件。
(三)污水清污检修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通风、检测、作业、监护、防护、应急救援措施。
(四)污水清污检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定期培训周期。
(五)污水清污检修作业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救援流程、防护措施和定期演练周期。
4.2 操作规程。企业应建立污水清污检修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4.3 教育培训。工贸企业应当对污水清污检修作业的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案例 ;
(2)污水清污检修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3)污水清污检修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4)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救援人员应熟练掌握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通风设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连续送风式长管呼吸器)、三角架提升设备、安全带和救生绳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操作和使用方法;
(5)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及自救和互救知识等。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图片或视频及考核记录,并有培训签到表。
4.4 污水清污检修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救援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证,持证上岗。
4.5 建立有限空间台账。应当对本企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工艺进行统计,辨识有害因素(如硫化氢、氧含量、一氧化碳等),逐一编号,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见附件一)
5 现场安全管理
5.1 上锁管理。建立有限空间上锁、开锁、钥匙保管制度,有限空间入口必须上锁管理,钥匙由安全管理部门专门保管,不能上锁的应使用专用工具方能开启。
5.2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信息化、物联网等方式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通过科技手段运用实现有限空间辨识、作业人员管理、作业培训、作业审批、智能监控、智能化开锁、浓度监测等方面的信息化管理,提高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实效和预警能力。
5.3 警示标示。污水处理站入口处就近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和作业安全告知牌,或入口处划线警示,标志应醒目,尺寸不小于420mm×297mm(A3 纸大小,见附件二)。
5.4 安全防护。污水处理池等有限空间护栏高度不低于1.2米,并设置防坠网或栅栏,深度超过2米的临边作业应佩戴全身式安全带,并有可靠挂点。
5.5 视频监控。污水处理池应设置视频监控措施,视频监控应无死角监护,视频素材保存记录不少于30日。
5.6 就近配置应急器材。污水处理池应就近配置应急器材,距离不超过15米。
5.7 安全管理人员、监护人员有权叫停不符合有限空间作业要求的作业。
6 作业审批
6.1 提级审批。污水清污检修作业需要安全管理人员、监护人员到现场监护、分管负责人到作业现场审核,企业负责人终审。
6.2 审批重点。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
(1)工作任务、作业时间 ;
(2)工作组织,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救援人员的安全职责是否明确 ;
(3)作业步骤及作业环境内的危险因素评估 ;是否明确先通风、再检测、检测合格后作业的原则 ;明确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许可浓度等检测值 ;
(4)监护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是否全程监护 ;
(5)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救援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
(6)是否现场配备通风设备、检测工具、个体防护用品、
应急救援等设施和器材。
6.3 审批表格。严格按有限空间“七不作业”(未经风险辨识不作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不作业、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作业、没有监护不作业、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不作业、未经审批不作业、未经培训演练不作业)进行逐项审批,审批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 (见附件三)
6.4 审批时效。每次涉污水处理作业审批允许时间不超过8小时。
6.5 有限空间作业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票。
6.6 企业应将有限空间台账、作业审批、演练记录在《深圳市有限空间作业在线审批及监测预警平台》填报。
7 作业管理
7.1 作业原则。应遵守“先通风、再检测、检测合格后作业”的原则。
7.2 通风。
7.2.1 作业过程应持续通风,包括送新风或排风。
7.2.2 进入污水处理池,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换气次数不能少于 3 次/h ~ 5 次/h。通风换气应满足稀释有毒有害物质和适宜新风量应为 30m3/h ~ 50m3/h。
7.2.3 污水处理池应尽量保持自然通风为主,必要时应采取机械强制通风。
7.2.4 污水处理池的吸风口应设置在下部。7.2.5 对于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污水处理池,或持续通风仍不能保证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满足要求的,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正确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7.3 检测。
7.3.1 企业应配置多功能检测仪,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7.3.2 检测人员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严禁使用纯氧呼吸器。
7.3.3 存在可燃性气体场所应选用防爆型的检测设备。
7.3.4 应在污水处理池的上部、中间和底部分别测量危害因素。
7.3.5 有限空间常见危害因素限值。
7.3.6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污水处
7.3.7 污水处理池清污排障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作业过程每隔30分钟至少检测一次,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7.3.8 进入污水处理池清污排障作业,每次连续作业不超过30 分钟,每次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
7.3.9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7.3.10 污水处理池清污排障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全程携带便携式气体探测仪,作业过程发现存在有害或可燃气体时,必须先撤出作业场所,重新进行通风检测,并查明有害气体超标原因。
7.3.11 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当每年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年度检定。
7.4 作业前
7.4.1 作业前应将应急救援器材正压空气呼吸器、梯具、三角架、安全绳和个人防护用品放置在作业现场 ;
7.4.2 可能发生坠入的,应将入口进行隔离围护 ;
7.4.3 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根据审批后的作业方
案对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再次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进一步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辨识,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7.5 作业中
7.5.1 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使用隔离式防毒面具,不宜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半隔离式防毒面具以及氧气呼吸设备。
7.5.2 作业过程发现存在有害或可燃气体时,应立即撤出作业场所,重新进行通风检测。
7.5.3 监护人员必须全过程持续监护、与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不得擅离职守。
7.5.4 宜使用专用智能设备不进入作业,如在清洗、抽取污泥、污水过程使用专用泵车。
7.5.5 作业时所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用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企业电工安全确认。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潮湿场所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选用II类或III类设备,在金属容器、管道内等狭窄的特种危险场所,必须选用III类设备。
7.5.6 作业人员宜系救生绳索和三角卡口作业。
7.6 作业后
7.6.1 作业完成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确认,将全部作业人员、作业设备和工具撤离有限空间。
7.6.2 关闭出入口,解除作业区域封闭措施,并撤离现场。
8 承包商管理
8.1 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承包单位应具备有限空间作业资质或作业条件。
8.2 双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委托外包作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由委托企业负责。
8.3 发包单位应向承包单位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审核承包单位作业方案,协助承包单位进行安全作业准备,检查承包单位是否按要求进行作业。
8.4 有限空间作业时,发包单位应派专人全程监督协调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失管漏管。
8.5 发包单位应进行作业条件审批,签定作业票,现场配备通风设备、检测仪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连续送风式长管呼吸器)等防护装备和应急救援物资。
9 应急处置
9.1 污水处理池清污排障作业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演练一次。
9.2 污水处理池清污排障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掌握应急器材和设施的使用方法,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 应配备隔离式呼吸器(正压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通讯设备、三角架提升设备、安全绳索、通风设备、检测仪器等应急装备和防护用品。
9.4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禁止盲目施救,防止事故后果扩大。
9.5 企业有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必须佩戴正压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安全绳、系好全身式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行应急救援,并及时联系外部专业消防救援队伍。
9.6 鼓励企业采用不进入式救援,如作业时系绳,紧急情况利用三角架提升设备救援。
10 标准说明
本标准经过深圳市德智福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研究,由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发布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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